乐清人注意看到这种情况马上举报,有钱拿
来源: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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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公众参与“剿灭劣V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五水共治”工作,全面剿灭劣V类水,营造全民共治共享氛围,特制定有奖举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参与“剿灭劣Ⅴ类水”有奖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社会公众向乐清市治水办举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影响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中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奖励。
第三条
对下列影响剿劣工作的涉水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沿河偷设、私设的排污口、暗管排污、偷排泥浆的情况;
(二)沿河洗车点、洗发店、洗浴店及其他洗涤业直排的情况;
(三)沿河餐饮业(大排档、小餐馆)废水直排的情况;
(四)河道周边农贸市场、小食品(肉类熟食)加工场的废水直排排放的情况;
(五)河道周边存在金属表面处理、线路板、皮革后处理、移膜革、蚀刻、卤制品、铸造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小加工作坊(制革、汽配、五金等)偷排漏排的情况;
(六)工业园区污水直排的情况;
(七)非法养殖点及养殖污水直排、病死动物入河等的情况;
(八)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
(九)河道周边屋前房后存在明显的洗衣、洗菜点直排污水的情况;
(十)河道水体发黑发臭、河面存在大量油污、漂浮物及垃圾等情况;
(十一)沿河乱搭乱建违章点排放污水;
(十二)其他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需提供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对象的名称、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最好有定位);
(二)有必要的佐证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三)举报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必要时,要求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用)。
第五条
举报件的受理、核查及办理:
(一)市治水办落实专人进行登记;
(二)接到举报信息的24小时内,根据举报件性质与归口管理职责,派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责任分工,市治水办书面发“限制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给有管辖权的责任部门或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四)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事实的,或者举报的事实已被查处,尚处在整改中的;
(四)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
第七条
经市治水办核查后,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情况属实,并对河道造成严重污染的,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奖励元;
(二)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五)、(六)、(七)、(八)、(十一)等情形的,奖励元;
(三)举报事实符合“第三条”中(一)、(二)、(三)、(四)、(九)、(十)等情形的,奖励50元;
(四)对同一事件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市治水办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五)联合举报的,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六)举报的事件被受理且已整改完成,再次出现反弹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核实后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
市治水办在奖金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一)奖金额度在元以下(含元)的,市治水办将直接以现金充值到举报人的手机费;
(二)奖金额度为元的,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市治水办接到受理举报后,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严禁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
⑴(政务热线),⑵(市治水办);
(二)信函举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30号城关电信支局四楼(乐清市治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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