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征地公告涉及5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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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乐政发〔〕28号)

乐清市年度计划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年1月9日作出浙土字()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批准建设用地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4.公顷(计60.亩)。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年13-2号地块(乐清经济开发区二期道路网经五路1#桥建设工程),乐清市年号地块(纬六路桥梁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乐清市年号地块(经三路桥梁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乐清市年-1号地块一(柳青路建设项目上田垟河改河工程),乐清市年-1号地块二(柳青路建设项目上田垟河改河工程),乐清市年-2号地块(柳青路建设项目上田垟河改河工程),乐清市年-3号地块(柳青路建设项目上田垟河改河工程),乐清市年号地块(乐清市清江中心卫生院迁扩建工程),乐清市年号地块(仙溪镇南閤村救灾安置用地)。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单位:公顷

位置

总面积

耕地面积

交通运输用地面积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盐盆街道捕捞股份经济合作社

0.

0.

0.

0.

盐盆街道樟北村

0.

0.

0.

0.

盐盆街道樟南村

0.

0.

0.

柳市镇金丝河村

(原金东村)

0.

0.

0.

0.

0.

清江镇泗塘村

0.

0.

0.

0.

0.

仙溪镇南閤村

1.

1.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37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3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函〔〕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村改社区的,到原经济合作社)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抢建建筑物、抢种植物及进行突击性水面养殖的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计算。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公告的浙江省人民政府于年1月9日作出浙土字()A〔〕—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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